行政审批事项 | 申报材料 | 法律依据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办事环节 |
项目 | 子项目 |
1、地名命名、更名、登记许可 | 1-1、地名命名许可 | (1)申请书 (2)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3)建设项目说明书 (4)已办理地名预先登记的相关材料 (5)市发改委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6)市国土局批准的红线图 (7)市国土局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9)道路、居民住宅区按照国家标准制作路名牌、楼幢牌、单元牌、室号牌的承诺书 (10)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2、《常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行政服务处4个工作日)→现场踏勘(行政服务中心2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2个工作日)送达(窗口1个工作日) |
1、地名命名、更名、登记许可 | 1-2、地名更名许可 | (1)申请书 (2)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3)原市地名委批准的地名命名批复文件 (4)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2、《常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行政服务处4个工作日)→现场踏勘(行政服务中心2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2个工作日)送达(窗口1个工作日) |
2、市级社会团体、跨辖市(区)社会团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2-1、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筹备阶段) | 筹备阶段: (1)筹备申请书(由五个以上发起单位或十个以上个人签章);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由五个以上发起单位或十个以上个人签章)(一式三份); (3)章程草案(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制定);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和产权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使用权证明); (6)授权委托书(由五个以上发起单位或十个以上个人签章签发给指定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筹备阶段1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筹备阶段: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行政服务处1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行政服务处5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3个工作日)→送达(窗口1个工作日) |
2、市级社会团体、跨辖市(区)社会团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2-2、社会团体设立登记(成立阶段) | 申请成立阶段: (1)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附理事会名单);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登记申请的正式文件; (4)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5)会员名册;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9)授权委托书(由五个以上发起单位或十个以上个人代表筹备组签章签发给指定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10)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登记阶段:1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成立阶段: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行政服务处5个工作日)→现场踏勘(行政服务处3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1个工作日)→制证(窗口1个工作日) →送达(窗口1个工作日) |
2、市级社会团体、跨辖市(区)社会团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2-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1、申报材料: (1)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2)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4)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 (5)授权委托书(社会团体盖章签发给指定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6)住所变更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7)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如是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法人代表的,还应提交市委组织部的批准文件。 (8)注册资金变更的,应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新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10)名称和业务范围变更的,同时应办理章程核准(见行政确认类:核准社会团体章程)。 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1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行政服务处7个工作日)→现场踏勘(行政服务处4个工作日)→决定(首席代表1个工作日)→制证(窗口1个工作日) →送达(窗口1个工作日) |
2、市级社会团体、跨辖市(区)社会团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2-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3)清算报告; (4)社会团体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会团体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授权委托书(社会团体盖章签发给指定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行政服务处7个工作日)→现场踏勘(行政服务处5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1个工作日)→送达(窗口1个工作日) |
3、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3-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章程草案[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合伙)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个体)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法人制或合伙制的,章程须经理事会成员或合伙人鉴字;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人)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合伙)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个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9)授权委托书(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签章签发给指定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10)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法人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①应提交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名录及其基本情况并由本人签字;②教育类的理事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它类的3人以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行政服务处12个工作日)→现场踏勘(行政服务处5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3个工作日)→制证(窗口1个工作日) →送达(窗口1个工作日) |
3、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3-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 (4)授权委托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签发给指定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5)由业务主管单位颁发了许可证的,需提交变更后的许可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6)场所变更的,需提交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8)开办资金变更的,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名称和业务范围变更的,同时应办理章程核准(见行政确认类: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后的章程); (10)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1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行政服务处9个工作日)→现场踏勘(行政服务处2个工作日)→决定(首席代表1个工作日)→制证(窗口1个工作日) →送达(窗口1个工作日) |
3、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3-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4)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授权委托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签发给指定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1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行政服务处15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1个工作日)→送达(窗口1个工作日) |
4、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许可 | 4-1、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许可 | (1)书面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人资格证明; (4)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5)符合本行政区域内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总体方案; (6)土地权属证书; (7)规划、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8)财政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 (9)建设地民政部门意见和政府意见。 | 《殡葬管理条例》 | 2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核(行政服务处18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2个工作日)→送达(窗口1个工作日) |
5、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5年以上);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2、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福〔2013〕18号)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已委托各区进行,具体可咨询当地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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