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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知识小百科之生活服务篇
发布日期:2020-09-23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1.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2.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3.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

4.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5.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6.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7.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8.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管理机构各项内部管理规定,配合救助管理机构保持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教育辅导等活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视情为受助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

9.受助人员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暂时无法离站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托养。办理机构托养服务手续,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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