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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
发布日期:2021-01-29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对民政部门履行国家监护法定职责、开展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个案、开展救助保护等提出要求,与民政业务直接相关的有38条40多处,既有传统职责,又有新的任务,单就民政业务领域看:

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首次系统全面阐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禁止行为;

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

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

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

首次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

首次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特别是第九条对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提出了要求,这既是对民政部门长期以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也对民政部进一步会同相关部门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民政部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研究制定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监护评估等具体措施,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推动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各级民政部门将切实担负起应有的法定职责,撑好法律保护伞、做好国家护苗人,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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