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知识小百科之人员要求篇 |
发布日期:2021-03-18 |
1、县(区)级及以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配备相应人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 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宜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接受过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心理学、法律等相关专业培训与教育。 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参加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方面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法规,掌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流程,并能根据未成年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处置,提供符合未成年人需求的服务。 注:流动儿童是指流动人口中十八周岁(不含)以下的儿童。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个街道(乡镇)且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者)。 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采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相适应的方法,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5、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将与保护对象的关系限定在保护与帮助的范围内,避免对被保护者造成潜在的影响和伤害。 |
主办单位:常州市民政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10-11楼
电话:0519-85681570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