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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知识小百科之紧急保护篇
发布日期:2021-03-18

以下情形应为未成年人提供紧急保护:

——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服刑在押、吸毒强戒、死亡失踪或被公安部门羁押而监护缺失,经公安部门寻找后确认无其他顺序监护人或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

——被监护人侵害的困境儿童在公安部门调查后,认定被侵害情节严重或者可能构成伤害的,且无其他未实施侵害行为的顺序监护人的;

——未成年人生活无依而无其他顺序监护人的;

——导致未成年人生命处在危险之中的其他情形。

对遭受家庭暴力(监护侵害)的困境儿童,应立即报警,并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紧急保护困境儿童;

2.接收公安部门移交困境儿童手续;

3.临时救助;

4. 会商处理。

紧急保护以属地管理为原则。非本地户籍人员,在紧急保护工作后,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联系其户籍地相关部门,处理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后续处置服务问题。

 

主办单位:常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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