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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07

一、政策依据

201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2020年:《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谁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被撤销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5.被遣送(驱逐)出境: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6.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个月以上。

(二)父母一方符合上述8种情形之一,另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

1.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2.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

1.申请:

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尚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需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3.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

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主办单位:常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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