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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解读(五)
发布日期:2021-04-26

1.救助机构为受助的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哪些?

救助机构应当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型服务和保护性措施,及时与受助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和遇困原因,经常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和需求评估。受助未成年人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救助机构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对于重复流浪或经评估发现不宜返回家庭的受助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可以延长救助期限。救助机构应当区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时间等不同情况,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务。

2.受助未成年人暂时无法离开救助站怎么办?

受助未成年人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暂时无法离站的,救助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等服务。安排具有意思表达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寄养托养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办理寄养托养手续,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离开救助站?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自行离开救助站应办理哪些手续?

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开救助站的,应当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救助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5.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没有交通费怎么办?

自行离站人员没有交通费的,救助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乘车凭证应当方便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流入地到流出地有直达车、船交通工具的,应当提供直达乘车凭证。确需中转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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