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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解读(三)
发布日期:2021-04-26

1.求助人员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的,救助机构应怎么做?

求助人员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甄别。

2.遇到境外救助对象,救助机构怎么做?

求助人员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求助人员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3.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哪些情形对求助人员不予救助?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4.救助机构提供的站内居住服务有哪些?

救助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5.救助机构提供的站内饮食情况?

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特殊饮食需要:指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人员和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对于饮食习惯、营养搭配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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