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提升收养工作水平,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办法(试行)》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凡中国公民在本区范围内申请收养子女,包括福利机构弃婴(儿)、孤儿的收养,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收养,社会散居孤儿的收养等都要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
据悉,我区此次收养评估的内容包括收养动机、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行和居住条件等十方面。收养评估工作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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