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 |
发布日期:2016-10-27 |
根据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依金坛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的有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一至四级伤残军人的象护理费及抚恤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人员(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和在乡复员军人、“两参”人员(包括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相关优抚标准调整和优抚资金补发工作将于12月30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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