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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调整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发布日期:2022-06-30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困境儿童保障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我市从2022年7月1日起,提高居民低保、特困人员和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其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40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1945元/人·月执行,其中对分散供养并符合条件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城市特困人员实行差额发放;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1300元/人·月发放;对在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2522元/人·月提高到2743/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2194/人·月,其他困境儿童按相关文件比例要求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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