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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发2016年第一季度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经费,共计3343060元,惠及优抚对象6000余人。其中,60周岁农村籍老兵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20元。烈士子女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已故老复员军人、老残疾军人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目前,所有经费已全部下拨,保证及时、足额地把各类优抚经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