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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孤儿养育标准。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920元调整至2080元;由民政部门监管的社会寄养散居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540元调整至1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