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将收养法纳入婚姻家庭编,规定了收养行为和收养关系的原则、主要内容等,为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收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下一步工作中,应深刻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内涵,牢固掌握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把民法典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最新规定等内容贯彻好实施好,不断提升收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能力。
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最有利于被收养人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核心思想之一,是民法典收养制度最基本的原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我国宪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民法典明确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而不是收养人,是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当充分考量被收养人的利益,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也要切实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保障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关系涉及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为了维护收养人的权益,收养法矫正了单方保护被收养人利益、轻视甚至否定收养人利益的偏向,既保障被收养人的利益,也保障收养人的利益。由“单向保护”改为“双向保护”,同步重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使收养人的付出有权得到正常的回报,收养关系的各方都能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和发展健康、有益、可持续的收养关系。
禁止借收养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将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纳入民法典,作为具有统领地位的法律原则进行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的有效实施,切实防止买卖未成年人行为;从法律的视角关注在收养中侵犯儿童权益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依法收养,规范收养行为,有效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