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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21-01-06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法治建设中里程碑式的大事。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形象地称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从生前到死后,民法典影响着一个人的全部生命和社会历程。18岁成年之前,无论是还未出生的胎儿、不谙世事的孩童,还是蓬勃朝气的少年,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1260条的民法典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出生前、8周岁、14周岁、16周岁、18周岁这些年龄节点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出生前,胎儿享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被解读成为近年来基因编辑等科技划出红线,也为一个生命的最初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0至1周岁父亲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一内容与婚姻法的规定相同。这是对男方在女方怀孕、哺乳期等情况下,提出离婚的一种限制,是对妇女、婴儿和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在上述期间,女方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有重大过错经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可解除婚姻关系。

三、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周岁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节点,是一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界线。另外,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的问题、未成年人被收养的问题,也涉及8周岁这一年龄节点。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对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以年龄划分了三个阶段:不满2周岁的跟母亲。已满2周岁的,父母有分歧,要按“最有利”原则判决。已满8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

以年龄划线,民法典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同时,也给司法审判机关以明确的审判标准。

四、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五、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也能被收养

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现行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年龄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意味着对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被合法收养。民法典第1093条删除了“14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放宽至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六、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也能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民法典第18条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七、未成年时遭性侵在18周岁后仍可起诉

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未成年时遭性侵18周岁后仍可起诉。

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成熟,遭受性侵害后害怕或羞于告知其监护人,就算告知,有的监护人考虑到孩子的声誉而选择忍气吞声,而且由于性侵害的隐蔽性,有的监护人可能不能及时发现侵害事实。民法典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可以起到对潜在违法作案者的威慑警示作用。

八、增加临时监护规定

相比民法通则,除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指定监护外,民法典增加了遗嘱监护、协议监护、临时监护等多种形式,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在指定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临时监护”是民法典新增加的监护措施,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的临时补充,确保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缺位时未成年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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