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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少年的你筑牢“防护墙”!
发布日期:2021-03-15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1.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对性知识了解不足,很有可能在遭受到性侵害后并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侵害,或羞于启齿等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将性教育写入法律,要求学校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要求学校制定完善的预防、处置性侵案件的相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对教职员工的入职审核、定期培训,对案件高发场所——杂物间、空教室、厕所等隐蔽场所的监督管理,定期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变化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以及发现后的强制报告义务等。通过一系列工作制度的制定及贯彻落实,确保学校不能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或将关注点放在预防学生间打闹等造成的伤害事件上,而要将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98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查询系统,以及教育机构对工作人员的入职查询及定期查询机制,限制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教育机构工作,切断有潜在危险的人员与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触,从而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到性侵害,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进步。

《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法条: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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