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注1:困境儿童是指不满十八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注2: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县(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依托本级救助管理站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立。无救助站的,可依托儿童福利院、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单独设立区域,或者其他满足救助保护条件的场所中设立。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应设置独立的福利设施作为未成年人的紧急庇护场所,按照符合未成年人生活的条件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