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电话,主动发现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并及时提供服务。
2、对学校、医院、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媒体等其他途径转介未成年人信息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及时受理。
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记录以下受理信息: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等基本信息、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及基本状况等内容;
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根据受理信息,联系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或亲属调查核实基本信息和困境情况,初步判断未成年人风险及需求。
5、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填写相应服务表格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