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采取干预帮扶措施,开展分类救助保护服务。
一、监护缺失
1.协调公安部门按顺序查找其监护人,调查监护人基本情况和临时监护意愿。无符合条件受托监护人的,应协调社会组织、福利机构、爱心家庭、志愿者等开展替代照料。
2.由近亲属替代照料的,应定期跟踪随访和评估,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不低于每月一次的监护指导。
3.进行不低于每周一次的电话或网络渠道访问,及时知悉未成年人的生活、心理状态。
4.进行不低于每月一次的定期走访,提供临时照料、学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关怀等服务。
5.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紧急庇护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必须签订委托监护承诺书,明确委托社区或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
二、无力监护
1.监护人重病重残但能够继续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定期跟踪随访和评估,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不低于每月一次的监护指导。
2.进行不低于每月一次的定期走访,提供临时照料、学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关怀等服务。
3.监护人不能继续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建议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三、缺乏关爱的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
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及时联系监护人,督促履行监护责任,并开展不低于每月一次的监护指导。
2.应对留守儿童进行定期走访,提供学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关怀等服务。
3.流动儿童出现突发状况导致监护缺失或者生活无依,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紧急庇护。
四、家庭暴力
1.未成年人救护保护机构发现家庭暴力的情况,应立即报警,协助警方紧急处置或带离。
2.对警方带离的受家庭暴力之未成年人,为其提供紧急庇护、送医治疗、心理疏导等服务。
3.组织专家对监护人开展监护状况评估,必要时应及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评估。
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结束紧急庇护的条件与时间。
5.结束紧急庇护之后开展为期六个月、每月一次的跟踪走访。
五、家庭贫困、重病重残
1.开展每季度一次的定期走访。
2.协助困境儿童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重残救助、明天计划等有关救助。
六、失学辍学
为失学辍学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
七、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况
1.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定需求提供相应救助保护。
2.因遭受虐待、遗弃、忽视、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确需临时监护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施救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