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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哪些罪名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
发布日期:2021-03-22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多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条款的修改。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17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新修订的《刑法》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人员性侵行为为犯罪

针对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新修订的《刑法》第236条、第237条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法。

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威胁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

近年来,社会上时有发生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280条,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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