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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知识问答(二)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救助管理工作原则是什么?

救助管理工作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所谓自愿,是指是否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什么时候求助,是否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主动帮助等,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所谓无偿,是指救助管理机构无偿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本人或家属的费用,所需费用均由各级政府承担。

二、什么情况下救助站不予救助?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三、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当如何救治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民政、公安及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时,有责任和义务将其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待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甄别确认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站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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