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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知识问答(六)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救助站应为受助人员开展哪些寻亲工作?

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二、救助站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有哪些要求?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三、对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怎么做?

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四、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等紧急情况,救助站一般要采取哪些措施?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受助人员或者与其一同受助的近亲属意见,医疗机构征求救助管理机构意见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议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处置。

需要对受助人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受助人员可以表达意见的,应当由受助人员自行决定;受助人员不同意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在对受助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措施过程中,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医疗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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