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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知识问答(十)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对确已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该如何安置?

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二、受助人员被司法机关带离时,要完成哪些手续?

受助人员被司法机关带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查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执法证件,保留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执法证件复印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

三、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时,救助站应如何处置?

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

四、对已经死亡的受助人员,救助站还要完成哪些后续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死亡受助人员亲属处理好后事,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亲属不能前来的,应当取得其同意火化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亲属明确拒绝前来的,应当留存其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

无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员身份或无法联系到其亲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天(当地对无主尸体处置有规定的,依照当地规定处置)。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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