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201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2020年:《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谁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被撤销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5.被遣送(驱逐)出境: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6.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6个月以上。
(二)父母一方符合上述8种情形之一,另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
1.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2.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
1.申请:
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尚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需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3.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
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