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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解读(六)
发布日期:2021-04-26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索要现金救助怎么处理?

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2.受助人员擅自离站怎么处理?

受助人员未办理离站手续、擅自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3.如何接领救助站中的受助人员?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返回。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接领人身份证件,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接领人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或拒不签字确认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受助人员患病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受助人员病情信息告知接领人。

4.亲属无法到救助站接领受助人员怎么办?

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家前,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亲属做好接收准备,并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5.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亲属不接收怎么办?

联系受助人员返家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前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6.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无家可归怎么办?

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7.哪些情形可以终止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1)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2)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3)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4)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救助机构应当向受助人员解释终止救助的原因,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并向受助人员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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