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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解读(四)
发布日期:2021-04-26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1.救助机构提供的寻亲服务情况?

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救助管理机构对于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应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查询身份信息。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2.救助站中的受助人员患病怎么办?

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3.对公安、城管等单位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怎么处理?

由公安、城管等单位公务人员直接护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到医疗机构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医疗机构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4.救助管理机构中的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的收费和用药范围?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医疗机构核定受助人员医疗收费和用药范围。受助人员需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须经救助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5.救助管理机构中的受助人员住院的如何办理出院手续?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出院的证明材料为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受助人员无故拒不出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终止对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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