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正式施行。两部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等。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建立相关行业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须报告有关部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明确相关单位及从业者的报告义务。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对免于刑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