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携带未成年人乞讨属违法行为。
根据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组织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相关单位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需要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对于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并报告是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第一步,也是开启救助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是一项综合的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不仅需要公安、民政、城管等多个部门的协助和参与,同时也需要社会大众的关注和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涉及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细胞各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每个人的看见,每一次的关注,对流浪乞讨儿童来说都是一道照进生命的光束,也是点亮未来人生路的一盏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