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构建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居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40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945元,分散供养并符合条件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实行差额发放;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22元;
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522元;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18元。已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予以保障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